司機見狗照撞 或涉虐畜

司機見狗照撞 或涉虐畜

【話你知】
根據香港法例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不必要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大律師陸偉雄稱,事件中列車司機是否涉及虐畜,關鍵是司機當時在駕駛室中能否清楚看到車前有狗。若當時司機無法看到車前有狗,如常駕車而撞死狗隻,較難被控虐畜。

若司機看到前面有狗隻,並採取適當行動如緊急煞車,但無法煞停列車而撞死狗隻,未必屬虐畜,「好似有人突然跳路軌,司機煞唔切車,唔可以告司機殺人」。但若司機能從駕駛室看到前面有狗,但無煞車或慢駛等而撞死狗隻,則或涉虐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