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出任陪審員,是市民的公民責任,法例明文規定,僱主不得歧視、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曾經出任陪審員或正出任陪審員的僱員。但正在高院審理的銀行營業員涉嫌強姦舊同學案,有陪審員便向法官申訴,僱主要他放無薪假或年假才可擔當陪審員,而該名陪審員更是一名政府合約員工。
法官陳慶偉昨日中午已透過書記得悉該名陪審員的投訴,遂向五男二女陪審團解釋《陪審團條例》第33條所述,即僱主歧視出任陪審員的僱員屬違法,可判罰款2.5萬元及監禁三個月,「如果有僱主想知,話佢知」。
屬政府部門合約員工
至下午,該名陪審員寫字條予法官,據悉僱主仍堅持己見。法官指該名陪審員是政府某部門合約員工,「可能人事部唔了解法例」,不認為是政府歧視,遂再向陪審團重申法例規定,「《陪審團條例》差唔多係香港最古老嘅法例,1887年就有,係香港法例第三章,差唔多有香港法例就有,所以唔會容許呢個情況發生」。法官強調歧視陪審員屬違法,着陪審團不用擔心,若再有疑問,可再告訴法官。
本案被告蕭永年(29歲)否認於2009年7月12日,在其沙田新翠邨住所強姦女事主X。辯方昨指X於09年初已跟被告拍拖,當日是自願性交,但事後情海翻波。2013年被告與現任妻子結婚,X懷恨於心,遂誣告他強姦。X否認辯方所指。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5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