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木法之必要(美國執業律師、專欄作家 黎德怡) - 黎德怡

樹木法之必要
(美國執業律師、專欄作家 黎德怡) - 黎德怡

大樹倒下壓死孕婦,引起全城關注,有讀者慨嘆天意殘酷。悲劇發生不足兩天,九龍華仁中學又有大樹倒下事件,幸好這次沒有造成傷亡。短時間內兩宗個案,正好提醒港府市民,悲劇並非天災,也非巧合。
其實早於本世紀初,香港的環保組織已嘗試喚醒政府與大眾的危機意識,並勸喻政府制訂一條樹木法,以取代多條相關但執行有困難的法例,更詳細解釋為何政府應該設立個別專責部門與訓練專業人員去保養樹木,以有效運用資源,而不是根據有問題樹木的位置,去不同部門(如漁護署甚至消防署)求助那般費時失事。很不幸的,自2003年起,政府不止一次反對有關樹木法的議案,2008年同類悲劇剛剛發生後,仍堅持沒有立法必要。而筆者更記得林鄭月娥於2011年再有壓死人事件後不久,還表示處理樹木的工作,可分散於不同機構,根本毋須設立甚麼專責部門。
假使政府制訂了樹木法,還須要將有關部門的外判員工減到最低:員工外判以節省資源,換來不達標的工作表現,從來都是欠缺遠見的做法。此外,除了政府要立法,市民亦有責任留意居所附近環境,有必要時出錢修理斜坡和保育樹木。
其實,以樹木是大自然一部份,而將悲劇歸咎所謂「天意」,是極錯誤與不負責的想法。參照很多西方國家(如美國),一般大樹倒下個案,傷者或受害人家屬固然無法取得賠償,然而亦有例外:如果事發前樹木外觀明顯不健康或呈現倒下危機,又或者有關人士(包括政府部門)曾經被勸喻要為大樹進行修理工作,那麼就可以追究賠償了。香港個案發生後,倒是沒有傳出過賠償問題,是因為法制不同,還是公民意識低,沒有想過承擔與責任﹖
鑑於香港住宅商業區的樹木密度低,六年四單個案,其實頻率並不如想像般低,亦至少證明制訂樹木法的逼切性。然而在法例落成前,市民只好自求多福,在觀察得樹木有倒下危險時通知有關部門,同時卻盼望欠缺充份知識的執行人員千萬不要「濫殺無辜」。

黎德怡
美國執業律師、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