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足5%定金發展商無權追差價

付足5%定金
發展商無權追差價

【避過申索】
97年一場金融風暴,樓價狂瀉,觸發大批高峯期入市買家大規模撻定。近年樓市再度熾熱,一手新例去年實施,買家若簽定臨時買賣合約,付樓價5%作臨時定金,而未簽正式買家合約前決定放棄購買單位,發展商可沒收定金,沒有追討差價權利。

海逸撻定業主被追差價

97年樓市高峯期開售的紅磡海逸豪園綠庭軒,不少業主因樓價大幅下滑而撻定,發展商長實(001)於重售撻定單位後,便高調入稟,向撻定業主追討重售差價,部份業主意圖以發展商延期交樓為理由踢契,惟最終發展商獲判勝訴。
97年12月開售的大埔鹿茵山莊,亦錄得不少撻定個案,部份業主接受發展商提供的二按,其餘撻定個案均被發展商追討差價,每個單位的差價由100萬至200萬元不等。
一手新例訂明,新盤簽定臨時買賣合約時須付樓價5%定金,並須於簽定臨時買賣合約的5個工作天內簽立正式買賣合約,否則視作撻定,買方所付的臨時定金即予沒收,而發展商日後亦不得就買方沒有簽立正式買賣合約而提出進一步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