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有責】
發生劏房火警的六層高唐樓雖然消防設施達標,惟三罐於2006及2007年生產的滅火筒,最後檢查日期已是2007年6月及12月。本報昨致電最後負責檢查的消防公司查詢,職員指07年後再無接獲相關委託,不排除有人無再檢查,並指滅火筒保養期可長可短,如放在露天地方更易生銹,隨時三個月便過期,故要定期檢查。
消防處發言人稱,起火唐樓符合落成時三具手提式滅火筒的要求,但擁有人須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至少一次,否則即屬違法,處方曾於去年9月到上址巡查,發現滅火筒並未年檢,遂向大廈業主或佔用人發出警告信,惟去年10月至今年5月三次跟進巡查,均未能入內檢視,處方會繼續跟進。
而案發大廈附近數幢八層高唐樓只設消防喉,沒有滅火筒,金科消防顧問技術總監梁錦得稱,八層高樓只設消防喉目的方便消防駁喉取水,符合要求,但現今消防處只抽查部份大廈,隨時有不自律業主懶理,建議當局仿效歐美國家實施風險管理條例,一旦因火警引致傷亡,大廈業主、提供消防設備的公司等均需負上刑責,加強阻嚇作用。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