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中環,或許阻人上班,令到名店shopping的人要繞道而行,但法律學者戴耀廷剖析,人權法是凌駕於其他法律,遊行集會是基本人權,理應比維持秩序更重要,也高於日常生活、駕駛人士的道路使用權。退休警司李仕光則認為,基本人權也不是絕對的。對於政治性拘捕示威者的說法,他認為,示威者應先想想「自己有冇犯法」,前線警員其實也不樂於處理遊行示威這類「濕碎」工作。
記者:朱雋穎
李:退休警司李仕光
戴:和平佔中發起人戴耀廷
記:《蘋果》記者
記:7.2清場時,和平示威者遭屈手、倒後抬等,警方是否過份使用武力?
李:先考慮為何要清場,清場的目的是甚麼。若有人阻礙通道造成他人不便,無論是否有人投訴,我們都要考慮。如人們依我們當時的警告和平散去,就很容易處理;若人們選擇留下,又不依從警方指示,我們一定採取行動,就可能使用武力。原則是最低武力,一旦達到效果就停止。
戴:警方當日無問題,是合理武力。我有興趣的是,警方如何決定用更高度的武力?
李:原則是若低層次武力達不到預期效果,才慢慢升級。
戴:我舉實例吧,(皇后像廣場旁的)遮打道周邊沒有商戶,汽車又可繞路,不妨礙通往任何目的地,假設有人不走、人數多、低度武力無效,那在甚麼條件下,警方會用水炮、催淚彈等方式?
李:我們要先看有沒有需要(清場),再決定怎樣做,會考慮很多因素。做評估困難,靠的是警方的專業,搜集到甚麼資料、情報等。我知道有個論點是,(示威者)8點就會離開,我們又是否接受呢?我要回應的是,到底有沒有犯法,而當時的情況又是怎樣。我相信那不是輕率的決定。
戴:若有政府最高層說「不惜代價,一定要清場」,這會成為警方考慮的因素嗎?
李:你應該知道,英國也有判例,無人應該教警方怎樣做。這牽涉到警隊是否政治中立,我個人不相信任何人會給警隊政治壓力。作出決定的基準,一定經過形勢評估,可能包括天氣、線報等,不是單一考慮,而是如法官判刑般考慮一系列的因素。
戴:不同的是,法庭的判決一定是透明的,因有判詞嘛;但警方下決定就無必然的透明度,警方在法律上無必然責任要解釋。問題出於若警方不講,如何令公眾相信警方有足夠公信力呢?
現時大家都感到警民關係變差,市民會疑問,警方是否在講一個full and true story,我們都沒有機制去知道。這涉及的是,最前線的警員至最上級的警務處長,都有酌情權。專業不是在於有明確的守則,而是有一堆因素,由個人去做判斷。
現時的一哥跟之前兩任的一哥,大家都感覺到很不同吧,我說的是酌情的因素。政府要達到管治的目標,有效管治與公民權利兩者之間,很多時要找出平衡點,每人的側重或有不同,但都可能是法律上容許的範疇。重這邊惹公眾反感,重那邊又被嘲「Sorry Sir」,總是很難的。我想去到最高層,考慮的就不僅僅是法例問題,而是整個社會。
李:是有的,香港最有名可行使酌情權的是律政司,會視乎是否關乎公眾利益下決定。以往也有轟動的案件,去到高層次,亦可能受到質疑。有酌情權當然有時是危險的,但若作了重大的判斷,一定考慮了很多因素,我相信都是正確的判斷。
戴:警方的角色應是facilitate(便利)一個和平集會權利的行使。我寫過文章批評現任警務處長(曾偉雄)對人權概念的理解有偏差,他將「秩序」與「人權」並排來看,但楊美雲案及香港行人權法後的情況是,人權先於秩序,要盡力讓和平集會權利行使後,才去平衡秩序。
這是很多矛盾點所在,如7.1遊行,組織者認為警方emphasize(重視)秩序,最多只是與人權同等。但人權法的理念是,先人權,後秩序。要確保其基本權利,才考慮是否要為了秩序,去限制其權利。任何限制也須有足夠的理據。但現時往往只是予人平排、甚至秩序高於人權的感覺。
這不等於說警務處長不重視個人權利,但其論述予人感覺是,他不準確掌握人權法在香港的法律體制中,對人權保障的角色。
李:我同意我們享有基本人權,但也有人說過,這些權利不是絕對的。人們行使權利時,也可能超越了這些權利,必須有制衡,就一定是執法部門去做。究竟警務處長根據哪一項原則,我不能代他答。
戴:我常跟學生討論,如果接受和平集會示威是基本權利,我們要考慮一下道路使用者要繞路很麻煩,但那些不是基本人權喎。
李:如果有市民投訴又如何?若然有人半夜在你家樓下用大聲公,有人投訴的話,我們就要採取行動。
戴:當然有人會說「我也有權」,放在人權法下,就可能有conflict of rights的問題,即是說有兩個基本人權在衝突當中,警方就要做平衡。但現在談的是和平集會權利,在人權法中很清楚是有的;若是「唉,我返工要繞路」,人權法中哪有返工不用繞路的權利呢?我只想到right to private life……
李:我就是要說這個,我有權去享有正常社交活動。當然你也可反駁,那裏是否有人使用。
戴:我提出來也只是勉強fit到,否則其實是找不到的。去到一個權力的conflict,在人權理論的研究中也是個難解的題目,你有基本人權,我也有,但之間沒有ranking的嘛,很多時就落在酌情上,看看警方看重哪一邊。但現時還不至於那樣,而是一個basic rights,一個不是basic rights的rights。如此要取平衡點時,不可能不在這一方(基本人權)先的嘛。但給人的感覺是,警方常將雙方等同起來,弱化了基本人權的訴求力度。
記:是否因有人投訴,遊行導致嚴重塞車,所以7.1警方就不開放六條行車線?是否一旦收到投訴,警方就一定要處理?
戴:但免受塞車不是基本人權嘛!
李:這是會有的。你知道銅鑼灣舖租多貴,若因遊行令人家做不了生意,你又怎看?我不知戴教授是不是要說,做生意也不是權利來的。那也要看是否合情合理。我相信當時若非干擾到其他人,決策者也會讓他們繼續。
記:7.1司機離開頭車、7.2有示威者身上帶着螺絲起子或萬用軍刀,均被起訴,是否有政治考慮?
李:我不能代表警方說甚麼,只是根據個人經驗給意見。警務人員若有合理懷疑有人有可能干犯罪行,而採取行動,包括令其停止行為,甚至拘捕、檢控,但最終的仲裁者一定是法官。
說回頭車,第一樣要問的是,司機有沒有犯法?頭車是開路,人潮應該一直flow,而這個帶頭的駕駛者確有證據顯示,他沒有跟從警方指引,不反對通知書上有「依從現場警務人員的指示」的條款。司機為何不先想想,自己的做法有甚麼影響?他不開車,當日天快黑又下雨,警察都知道,天一黑就難控制。
戴:問題出於現時的policing policy。不是警方沒有權去做,而是雖然運用酌情權去做,警方的做法卻造成警民對立。自現任警務處長上任後,整個policing policy都有轉變。我想了解前線警務人員在想甚麼,是否真的士氣低落,原因又何在?現時警務處長的做法是為了提升士氣嗎?
李:我不相信警務處長為了士氣而故意採取強硬態度。前線警員的無奈,未當過警察的人不會明白。大熱天時,警察飲水一定被傳媒影相,想上廁所又未必行得開,有衝突時被示威者辱罵也是常有的。我想很多前線人員想的是,你可以表達訴求,但要用和平的手段囉。我相信大部份示威者是和平的,但樹大有枯枝,有人挑戰警方時,群情洶湧就很難控制。
很多人本想加入警隊除暴安良,但看到這些,有時就覺得浪費了。像這麼大型的 ,我本來駐守元朗的,也可能要到中環standby,本來的工作都放下了。執行工作也很困難,警員也會受傷,是否都可以減省的呢?
戴:這不只是警隊的問題,而是整個政府公務員團隊都面對的問題,這跟整個香港的政治發展有關。97年前大家的要求都不太高,回歸後的要求高了,03年後就會想「這個政府是不是我有份選的呢」,隨之而來就是政府的認受性一直跌。前線人員包括警隊,無可避免會與政府扣連起來。政府認受性低時,前線工作一定辛苦。
我們對整個政府的要求高了,也要求參與、要求權利,但一直被拖。政制不由得他們去改變,但前線就要頂,結果爆發點就落在前線與市民的衝突間。其實不關前線警務人員事嘛,他們只是負責執法,但因整個政府出問題,若政府沒問題也不會這麼多人出來抗爭啦,但有抗爭警察又要執行。問題始終在於政制改革上,此結一日不解,警察的問題也解決不了。
李:市民應否尊重警察?未必。但市民應否尊重法制呢?是應該的。這社會風氣卻非如此,我們有好幾個尊貴的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的表現,對青少年有甚麼影響呢?若連如此尊貴的人,都不適當地挑戰權力,成為norm,影響就很大了。你試試去屯門查身份證,有些人是很過份的。
戴:要根治問題,始終要回到法律權威的問題。現代社會是你有沒有法律權威,在於我認受與否。不是某人居某位,就必然會被認受,而是我有份參與,我才認受你。我完全明白前線的困難所在,但其實只要整個政府的認受提升,前線的認受也會隨之提升。這個政府是你有份參與的,而我行使的是政府賦予的執行權力,聲就大好多。
後記
戴耀廷說起前線警員,盡是體諒。退休警司受訪,則句句維護同袍。訪問後閒話家常,李仕光說的還是警務人員之辛勞,「大熱天時成身裝備,俗啲講,真係熱到底褲都濕埋」,加上裝備多掛滿腰間,比一般遊行人士更勞累,「又槍又手銬、胡椒噴霧,如果得22吋腰掛唔晒啲裝備,好難請㖭呀!」
不少社運人士感到前線警員懷敵意,李仕光卻說,年輕一輩的心態已很不同,「好多後生分析力都好強,有啲人都未必認同㗎,但上級命令一定要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