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沒申報利益可被停職

議員沒申報利益可被停職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收取外界利益,受到議事規則所監管,若果議員不遵從,立法會可以通過動議,予以訓誡、譴責或暫停職務與權利等處分議員。一般來說,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調查之後,需要再向立法會提出動議,並且經由分組點票表決。

須立法會分組點票表決

根據議事規則第83條(5),立法會議員需要登記多項個人利益,包括受薪董事職位、接受薪酬的僱傭關係、以議員身份接獲的客戶的姓名或名稱、選舉捐贈、擔任議員期間來自任何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海外訪問、土地及物業等。
投訴個案經由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經調查之後,委員會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決定懲罰方法,並且在大會經分組點票表決。例如地產界立法會議員石禮謙於2011年立法會討論高鐵撥款期間,未有申報港鐵非執行董事的身份,違反議事規則,但委員會將報告提交上大會提出動議時,有關決定被功能組別所否決,致有關訓誡動議未能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