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裝修散工於一個月內,三度當街向同一名12歲校服少女露械兼自瀆,他每次出動皆穿着同一件橙色上衣。少女第四次遇到橙衫散工後,即回家將事件告知母親,隨後報警。散工解釋見到該少女便不能自制而衝動露械,裁判官直斥他的行為變態,還柙他至8月6日候心理等報告始判刑。
稱遇事主不能自制
無案底的被告林力恆(30歲)昨身穿藍色恤衫到屯門裁判法院應訊,承認三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罪。辯方指案發時單身的被告剛下班,見事主後不能自制而衝動露械。裁判官表示懷疑被告受不良資訊影響,將幻想付諸行動而犯案。
今年4月中,事主傍晚時分獨自歸家,途經天水圍橋洪路及橋旺街交界時遇見被告,他向事主說:「Hi!細路女!」隨即拉開褲鏈取出陽具自瀆。同月底,被告於同一地點分別兩次在事主面前自瀆。及至5月16日,事主再於上址見到被告,即歸家通知母親,翌日報警。
案件編號:TMCC198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