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 simultaneously wants things. Even in the poorest societies, efforts are devoted to art and status. Man does sacrifice some food for leisure or art. A bit of friendship or love will in turn be forsaken for some more wealth. There is no hierarchy of goods or of goals.
若有對環境污染大的工程要建設,往往會遭遇當地議員和民眾的反對,認為「不公平」,即「憑甚麽污染大的地方不建在別處而偏在我家門前?」在「三堆一爐」這個議題上,財爺回應「無論何種項目,只要涉及經濟民生就都是『母親的兒子』」,成功轉移了公平的出發點──經濟民生,而非建設污染項目的地點選擇問題。
但是一個污染項目的建立,通常受損者的人數多而且集中,而受益者雖然可能更多但非常分散,再加上有心之人從中謀利,更讓人們覺得污染的惡果難以接受。所以財爺的這個命題,要有一個有效的對應機制和解決問題的辦法匹配才行,還是要先解決「污染憑甚麽選我家」這問題。
假設要設立一家工廠,工廠產值達到$1000/天時效率最高;在這個水平下,帶給周邊居民的污染損失是$900/天(若損失超過$1000/天,故事結束)。這時工立給社會帶來了的收益是$100/天(居民在忍受污染的同時也會受益於就業、經濟增長等,更勿論生產增加帶來的行業價格下降等社會整體收益)。假設居民能夠正確判斷,並且願意誠實地報出污染給他帶來的損失,即$900/天,若工廠照價賠償,工程對社會整體而言依然是有好處的。
問題在於,對污染代價的判斷是一件非常tricky的事。工廠當然可以與居民進行談判來為污染定價。如雙方都以誠實守信為信條,價格必在900到1000元中間某一點上。但通常情況下雙方都不願意誠實地亮出底牌,雙方都傾向於相信對方是在「訛詐」自己,談判以失敗告終。更有甚者,污染環境本身的地理界限就很難劃分,若10公里內的居民能得到賠償,那10.1公里的人願意嗎?
比如,港府要在石鼓洲建焚化爐,長洲的議員馬上反對。即使誰都得不到賠償,議員起碼落下了「為民發聲」的美名,怎麽樣都不蝕本。這就是一件本來對社會有益的事,因為花在談判與欺騙的事情上成本太高而不能實現的悲劇。
事實上,在美國這個公認法制最健全的國家,此類事件並不少見。有幾個經典案例最終判定均裁決「產生污染」一方勝訴。一方面可能由於產生污染的項目的確對社會有好處,而通過談判又難以達到最優結果,這時法庭相當於一個有「權力」與「公信力」的化身,或直接將污染權利判定給工廠,或者明確賠償的數額,更多時是兼而有之。
另一點可能更加重要──美國實行三權分立,即當法律傾向於污染時,民眾的不滿不會直接針對政府,不會造成民意與政府的衝突。這個問題在今天的香港非常突出,甚至已經成為經濟無法進步的最大障礙。本來污染不是沒有解決的方法,但現在由於香港政府本身的角色對於民眾來說非常不明確,萬事找政府,怎會沒有悲劇?
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哪個更重要?這牽扯太多道德情感上的事。現在的民意很混亂,和他講經濟,他說要講法律,從法律上說他又要講民生,從民生上談又要講發展,但這發展又不含義不明。如此邏輯,如何進步?因此財爺的「一視同仁論」,必須有一個有力的支撐,即政府要明辨社會的整體利益是甚麽,更要妥善使用其獨有的強制力來壓制以少數利益侵害多數利益的「損人利己」之舉,包括判斷權利歸屬,判斷賠償方法與界限。不要指望議員們能夠「以社會為己任」,而是政府本身就應該擺正角色,而不是做一個babysitter。
馬蘊冬
香港大學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