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常手段保障既得利益集團 他媽的「國家機密」(自由撰稿人 蘇鋒) - 蘇鋒

以非常手段保障既得利益集團 
他媽的「國家機密」(自由撰稿人 蘇鋒) - 蘇鋒

已經對國內傳媒保持緊密管制的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近日進一步嚴禁中國記者與境外新聞機構合作。日前,這一保守的意識形態管理機構,印發了《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要求國內新聞從業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承諾不傳遞在職業行為中獲得的所謂「國家秘密」,禁止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也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如微博、微信)中涉及「國家秘密」,更嚴禁記者向境內外媒體提供這些機密。換言之,這一規定試圖從公共與私人兩個層面管住新聞從業人員對「國家秘密」的傳播。
在去年4月,國內新聞記者已經被禁止在未經所屬新聞機構審核同意的情況下,把通過職務採訪獲得的資訊刊發在境內外網站。如此三令五申,可謂苦心積慮。
誠然,每個國家都應該在一定範圍內將一些訊息列為國家機密,其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然而,對於甚麼是「國家機密」,並沒有精準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將「國家秘密」定義為「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這一定義所涉及的「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往往缺乏清晰的定義,因此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有些國家部門與地方官員打着保護國家秘密的旗號,對那些力圖曝光他們貪腐、枉法醜聞的人進行打擊。
於是,「國家秘密」在某些情況下成為官員和既得利益集團的「機密」,而「國家利益」淪為他們的特殊利益。因為這些所謂「國家秘密」可能是攸關國家經濟决策的重大內幕訊息,而既然限定於「一定範圍內的人員知悉」,那麼這些人員就可能以此尋找滿足自我利益的機會,不論是以權力與金錢尋租的方式,還是以個人在國家決策成為事實之前搶先投資獲取暴利的形式。
在上述《國家秘密法》的法律文本中,「國家秘密」實際上還包含了「政黨機密」。在民主制國家,這是難以想像的。它其實是以國家的名義來維護中共的一黨之私密。循着這一思路,所謂《國家秘密法》,更確切的說應該是《黨國秘密法》。國家情報訊息可以是國家秘密,而流傳於中共各級黨政機構但又限定於一部份黨員幹部知曉的重要文件,也被視為國家秘密。
比如,2013年春夏間流傳於內地官場的中共中央政治局「9號文件」(即所謂「七不講」指示),就被定性為國家秘密。在今年4月,警方拘捕了為境外媒體工作的記者高瑜,指控她把一份「中央機密文件」提供給一個境外網站。這份發表於明鏡新聞網的「中央機密文件」,正是上述「9號文件」。諷刺的是,中共既然要禁止全社會的教育、宣傳機構(包括各級媒體)發表「七不講」中提到的觀點,首先當然是希望社會廣泛知曉這一文件的精神才是;然而,它卻要求新聞記者不能將這一文件公諸於世。所謂欲蓋彌彰,莫不如此。
對於內地傳媒工作者來說,各級宣傳部門每天下達的宣傳通知、要求與禁令可謂不計其數。它們或以紅頭文件,或以電子郵件,或以開會、電話通知的方式傳達。這些宣傳禁令也會被認為屬於國家秘密。由於對國家秘密與記者職務保密行為規定的隨意性,官方在需要時就可以拿來懲罰觸犯當局或者權貴利益的傳媒工作者,動輒被以莫須有的罪名逮捕入獄。
而中國的公檢法機關有權將任何訊息宣佈為國家秘密,要麼是為了維護地方政府及其領導人的利益,要麼是為了堵住公民的嘴巴。事䔋上,在一些缺乏媒体監督或媒体无法監督的地方,地方政府管理部門出於自身利益,往往將政策規定當作「國家秘密」,不對民眾公開。比如,當有國內公民向內地各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請求公開社會撫養費資金使用去向明細時,有些省份便以國家機密的藉口來搪塞。
對於所謂國家秘密的壟斷,也使得國家秘密能夠成為一種獲取經濟利益的稀有資源。在中國形形色色的貪腐官員中,從不缺乏由於提供內幕機密訊息給一些企業或個人的「行賄或特殊照顧」的案例,當中尤以土地交易腐敗為重災區,近日落馬的前廣州市委書記萬慶良與昆明市委書記張田欣都與土地交易腐敗有關。
然而,在互聯網無孔不在的年代,任何藉國家秘密的名義打壓公民知情權的政黨和政府行為,都不能收到十足的效果。中共只有摒棄將一黨之私利、私密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威權思維,摒棄敵對年代的地下黨風格,才可能是真正的保守國家秘密,而不是讓國家秘密淪為一部份官員與利益團體的特殊權力與謀取私利、打壓新聞自由與公民權利的工具。

蘇鋒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