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國慶日釀成39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慘劇,肇事觀光船「南丫IV號」的船主香港電燈,因未有提供足夠船員,被判罰款4,500元。港燈不服判決向高院上訴,法官昨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法官指,雖然南丫IV號只有三名船員,違反牌照上四名船員的規定,但裁判官沒有考慮三名船員是否不足以確保船隻安全。
記者:梁偉強
港燈因違反《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11條,去年8月被裁定一項「船上並無足夠的合資格船員」罪名成立。裁判官最初判港燈罰款900元,律政司認為判罰太輕申請覆核,後將罰款增至4,500元。
高院法官彭寶琴昨頒佈判詞指,港燈違反牌照上四名船員的規定,並不自動等同違反被控的規例,船員是否足夠,仍要對個別船隻的狀況作出考慮。裁判官沒有就南丫IV號的設計、大小、航速等項,去考慮三名船員是否不足以確保船隻安全,控方也沒有提出證據,顯示該等船員的資格及能力。
對於控方在上訴時要求,改判港燈觸犯《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36條,即違反牌照規定罪名成立,法官指控方在審訊時從未提及此控罪,港燈沒機會申辯,尤其講述是否有合理辯解一項,以此罪取代原有控罪並不公平。
對家屬索償有一定影響
港燈在上訴時批評裁判官錯誤裁定船上只有三名船員,因有其他沒穿制服的船員協助乘客上落船及講解活動行程,法官認為船長、工程人員及水手均穿制服,已是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裁判官認為辯方的說法荒謬並無不妥。
海難家屬已經決定向政府提出民事索償,並且透過法庭索取海難調查報告,從而了解撞船責任誰屬,亦會考慮向港燈及另一肇事船隻「海泰號」的船主港九小輪追究。
協助家屬索償的律師文浩正認為,港燈若被裁定罪名成立,可引伸為疏忽,原判被推翻對家屬索償有一定影響,但民事上的舉證標準較刑事低,不代表法庭不會裁定港燈在安排船員上有疏忽。
案件編號:HCMA7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