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
【本報訊】兩年前國慶日釀成39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慘劇,肇事船隻南丫IV號的船主香港電燈,因未有提供足夠船員,去年被裁定罪成,判罰款4,500元。但港燈不服定罪,昨提出上訴,指控方未有足夠證據證明肇事船隻船員不足,案件今日判決。
指控方未能證船員不足
上訴人為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其代表律師昨呈上文件,指船上的檢驗證書及牌照指明須有四名船員,原審控方證人供稱只看到三名身穿制服的船員,上訴人認為該證人當時坐在上層,未能證明下層是否有其他船員。
而船上的多名港燈職員,協助乘客登船和講解行程,也應該計算在船員人數之內,認為控方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當時船上的船員人數不足,要求推翻定罪。
控方表示,上訴人違反船上的檢驗證書及牌照,未能提供四名船員,危及乘客安全便屬違法。控方又指若然定罪不穩妥,希望案件可發還重審。
港燈於去年8月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船上並無足夠的合資格船員」罪名成立,裁判官指沒有證據顯示海難是因缺少一名船員而導致,初判港燈罰款900元,其後律政司認為判刑不足反映事件嚴重性,要求加刑,獲得批准,將罰款增至4,500元。
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與港九小輪「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共被控39項誤殺等罪,案件將於今年11月10日在高院審理。
案件編號:HCMA7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