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今年5月藍田康雅苑警員開槍擊斃疑犯事件,多名立法會議員關注警方使用槍械守則,保安局副局長李家超表示,藍田康雅苑個案中,警方決定開槍,除因為死者持𠝹刀外,亦考慮事件在電光火石間發生,以及死者當時撲向妻子等因素。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討論警隊槍械訓練,李家超表示,警方使用槍械的守則是,市民及警務人員的生命面臨威脅才可開槍。藍田康雅苑個案,當日警方接報到場時,死者已手持𠝹刀脅持保安員,當死者見到妻子時情緒激動,衝向妻子,警員因而開槍。「當時情況係電光火石之間,而且死者撲向妻子」,由於死因庭稍後會聆訊,所以他不便披露詳情。
武力訓練「唔用槍亦合格」
不過,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2001年一名高級督察曾於警隊內部刊物《警聲》中提及模擬槍械測試時,以警棍成功制服持刀疑犯卻不合格,質疑是否需要開槍才可合格。李家超承認,當年警隊的模擬槍械訓練並無考慮其他不同層次的武力,警方於是在02年已改善相關訓練,加設不同場景及其他非使用槍械的武力訓練,「即使唔用槍械,只要用其他武力成功制服疑犯,亦會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