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 根據公契發牌  旅館設住宅內即釘牌

政府擬修例 根據公契發牌 
旅館設住宅內即釘牌

【本報訊】政府擬修例加強打擊無牌經營旅館及檢討發牌制度。民政事務總署建議,如旅館所在大廈的公契列明單位只可作私人住宅用途,將來或不獲發牌,甚至撤銷現有牌照,估計有200間持牌旅館受影響。署方亦建議將來可以廣告、價目表等環境證供提出檢控,以及加重罰款至最高50萬元。業界反對修例,指政府須向受影響旅館賠償。
記者:袁樂婷

現行《旅館業條例》沿用逾20年,旅館業監督只可因旅館不符合《建築物條例》和《消防條例》的相關標準,拒絕發牌。部份旅館違反大廈公契,大廈居民卻須訴諸法庭,方可阻止其繼續經營。署方建議,如大廈公契明確列明不容許在大廈內經營旅館或進行商業活動,或單位只可作私人住宅用途,旅館業監督可拒絕向旅館發牌、續牌,甚至撤銷現有牌照。

加重罰則 再犯可封屋

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指,截至今年3月底有1,629間已登記持牌旅館,當中約200間違反大廈公契,修例後或未能續牌。
另外,現行條例要求「人贓並獲」,即目擊交易過程、取得租住單據或有入住旅客作證等,才可檢控懷疑無牌經營旅館。經營者警覺性高,常識破「放蛇」人員,難搜集充份證據。建議新例容許執法人員可以環境證供提控,包括旅館的宣傳廣告、價目表及單位間隔等。執法人員在新例下亦可向法庭申請搜查令,進入懷疑無牌經營旅館蒐證。
署方亦建議加強罰則,無牌經營旅館最高罰款由20萬元增至50萬元,最高監禁年期則由兩年加至三年。如同一單位第二次被定罪,將被強制封閉六個月,以起阻嚇作用。陳甘美華強調,被控人士有公平機會提出反證,牌照處亦有清晰的內部守則,不擔心新例賦予執法人員過大權力。
旅遊業賓館聯會主席劉功成反對修例,指不少舊式大廈的公契只列明禁止商業運作,沒限制旅館,如因此拒絕發牌或除牌,但同時容許單位作其他商業用途,對業界不公平,政府亦須向受影響持牌旅館賠償。但他支持政府提高無牌經營賓館的罰則。
去年底發生三級火、賓館林立的北角五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則歡迎修例,法團主席趙建新指,大廈公契列明三樓以上不可經營賓館,冀日後逐漸取締大廈內賓館,保障住客安全。關注賓館問題的立法會議員郭偉強建議當局設寬限期,讓受影響持牌賓館另覓新址繼續經營。公眾諮詢由昨日起至下月28日。

《旅館業條例》修訂建議重點

•如賓館所在大廈的公契規定不容許經營旅館、進行商業活動或單位只可作私人住宅,可拒絕發牌、續牌或撤銷現有牌照
•容許執法單位以宣傳廣告、價目表及單位佈置等環境證據檢控懷疑無牌經營賓館
•加重罰則,定罪的最高罰款提高至50萬元及監禁三年
•第二次被裁定無牌經營賓館的單位將被封閉半年
•執法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搜查令,進入拒絕合作的可疑單位搜證
註:公眾諮詢由昨日起至下月28日,為期8星期。
資料來源:《旅館業條例》修訂諮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