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未獲准不得入內執法

警未獲准不得入內執法

【本報訊】立法會沿用港英年代的憲制安排,與各國議會一樣擁有自己管理權及執法權,若執法機關要進入執法,必須得到主席、秘書長或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今次有警員未徵得批准入內執法,絕無僅有。

台總統無權干涉議會執法

早前台灣太陽花學運,因立法院院長王金平拒絕執行驅趕學生出議事堂,總統馬英九亦無法干涉議會內執法,香港立會權力來自《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當中第24條已規定在會議廳範圍內,包括保安在內,獲主席授權的立會人員,均具有警務人員的所有權力和享有警務人員的所有特權,即授權立會保安負責警務人員工作,而警務人員要在立會執法,也要得立法會主席、秘書長或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早前反對新界東北撥款示威中,行政署曾向立會不肯交出保安權表示不滿,也有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因秘書長召警協助,未有先知會行管會而要求秘書處交代。
至於進入會議廳限制就更嚴格,根據《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4條,「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未經主席准許,不得進入在圖則上註明是前廳的地方或任何委員會會議室」,條例也寫明「任何人未經議員或秘書准許,不得進入在圖則上註明是議員專用範圍的地方」,換句話說,除非立會主席批准,警員也不能進入會議廳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