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港通的推行有助於國際板在股市上的流通,加快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當前階段,中港兩方的證券監管機構均把風險控制、增強兩地跨境監管與執法視為頭等重要的任務。「監管」一詞顧名思義,包含了「監督」與「管理」兩層意思,我認為重點應該放在「監督」上,即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等跨境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與打擊力度一定要強。但至於類似設定「投資准入門檻」的這種「管理」,實在不如取消。
滬港通試點初期,僅限機構投資者及投資金額不低於50萬的個人投資者參與,而散戶只能通過購買在港上市的中小盤基金來投資。民間對此限制頗有微詞,官方卻認為設立門檻是在保護股民,因為散戶是最不理性的投資者,即投機心理更重。
炒股的人都期望在相對短時間內從股票價格變動上獲利,很少人購買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是為了幫助這家公司提高產出從而得到回報,而後者才是投資的含義。從這點上看,炒股的人都是投機者,事實上投資與投機往往很難分清——購買房子是投機與投資並存,長短線的股票買賣也均為企業生產融資。說散戶比大額投資者更願意冒險,是很武斷的。
散戶們拿自己的血汗錢來炒股,誰能比他們更有動力專心研究市場動向呢?機構投資者在炒的是別人的錢,雖然他們受問責制約束,也有相當可觀的分紅刺激,但從謹慎決策的動機上來看,機構絕對小於散戶。散戶的弱點在於不如大額機構投資者那樣有分散風險優勢,而不在於所謂的賭徒心理。
「投資准入門檻」不是為滬港通研製的專利發明,准入資格限制在金融業發展史上是最為常用的金融管制手段之一。但事實證明,沒有一次真正達到了拒小額投資者於門外的目的。最廣為人知的投資准入資格限制,應屬美國政府在大蕭條後推出的Q條例,禁止銀行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禁止銀行混業經營。政府認為只要禁止銀行向儲戶支付高利息,銀行不需要向儲戶支付太高的利息,就不會把存款投向股市之類高風險的地,進而可以避免一旦蝕本而造成的擠兌。
之後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的發明,完全繞過了該管制設計的門檻。首先出現的是「可轉讓大額存款單」(CDs),面額10萬美元或以上,因為是定期而不受Q條例限制。同時CDs又是可轉讓的,持有CDs的人如果需要現金,只要把單據出售(轉讓)給銀行即可。這種有利息的存款看似把小額資金持有者拒之門外,可聰明的銀行們又創新出貨幣市場基金吸納大量小額存款,彙聚成大額資金參與投資,成功繞過了Q條例的利率管制。結果Q條例名存實亡,在1980年代被徹底取消。
Q條例的另外一個重點——禁止銀行混業經營,也因「歐洲美元」市場的創造被徹底繞開。歐洲美元是離岸金融,出現於冷戰時期。冷戰結束後,人們發現歐洲美元市場沒有萎縮,反而越來越興旺,原來美國銀行在利用歐洲美元市場從事股票業務,以繞開美國禁止銀行業混業經營的限制。 這樣一來,本來是想進行金融管制的行為卻創造了「歐洲美元」這樣一處於最自由的無人監管的金融市場。
類似的例子有很多,篇幅限制無法一一列舉,然而結論都指向一點,滬港通本意就是促進內地金融市場國際化,市場化,政府的最佳選擇只有一點:加強監督,放棄管理。正如滬港通限制小額投資者入市,相信繞開這一限制的金融衍生工具很快就會出現,很複雜,懂的人少,相信監管局也未必懂,那時監督會變得更困難。
馬蘊冬
香港大學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