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務院的一國兩制白皮書,再被發現「篡改」《基本法》,《基本法》列明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最終只須要向人大備案(for the record),白皮書卻寫成人大擁有決定權(the power of decision)。
只須備案變須獲中央批准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主席余若薇指,《基本法》講述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特別用上不同字眼,前者須報人大批准(for approval),但立法會則只須備案,但白皮書卻將兩者拉在一起稱中央有決定權。
白皮書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但《基本法》附件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條文中列明,07年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包括「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余若薇指,「決定權」明顯有別於「備案」,比較附件一和附件二,可見「備案」字眼有其獨特意義。附件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中,包括「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而基本法第17 條關於香港立法權的條文,提到「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這是因為立法屬內部事宜,故只需備案不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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