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2011年七一遊行期間,為抗議替補方案號召群眾到禮賓府及衝擊警線,被判非法集結等三罪成立,上訴僅打甩緩刑,改判罰款。黃昨要求高院證明案件可上訴至終院,但法官認為沒理據駁回,黃表示會直接到終院上訴。
黃的大狀在申請時指,在行人路示威不受《公安條例》約束,但法官彭偉昌表示「百思不得其解」,「三萬人喺彌敦道行人路示威,唔使通報,行出馬路先要通報,你咁講係咪認真?」法官又對大狀指遊行屬自發、政治集會要通報屬歧視,提出質疑。
案件編號:HCMA453/13
識睇 一定睇蘋果嘅足動世盃:
http://worldcup2014.appledail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