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白皮書在高度自治上僭建聞所未聞的「監督權力」,研究《基本法》的學者估計或源自《基本法》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也有學者猜想或是引伸自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白皮書指對於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人文及法律學院助理教授賈廷思表示難以就「監督權力」評論。被問到有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提及白皮書所謂「監督權力」,他表示若要辯論此問題,內地或會「拗」《基本法》第12條暗示了有關權力,但賈認為該條文絕對沒有作此表述。
學者:聞所未聞 後患無窮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亦從未聽聞「監督權力」,估計可能引伸自特首要向中央負責的條文,憂慮後患無窮,「唔好無端端整咗啲新嘅概念出嚟,而係《基本法》本身冇,咁變咗好易無限引伸。」他指《基本法》已劃分哪些屬於特區自治範圍的權力,哪些權力由中央行使,突然引入新概念,令人難以清楚界定。
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白皮書所謂「監督權力」之說沒有明確法律基礎,強調白皮書不能取代《基本法》成為憲法一部份,也不能作為解釋《基本法》的文件,否則比釋法更破壞法治。
【壹錘定音】星期一至五,早上8點開咪!
http://hammerout.hk
立即更新《蘋果動新聞》app
https://bitly.com/AppleDailyiOSApp
https://bitly.com/appledailyandroid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