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署在案中第五被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家中搜出筆記,當中顯示「資金來源」、「追查的可能性」、「投資組合管理」,甚至「不協助調查」等字眼,又提及《防止賄賂條例》關於獲得資料權力的條文,並寫有:「罪成-判罰年期?」控方指,由此可見關雄生的關注。
控方指關在前年3月19日被捕,明知廉署正調查,故準備假文件將牽涉賄款當作貸款。當時廉署未知涉款流向許仕仁,關以此誤導調查人員,圖脫身及隱瞞事實。10天後,許仕仁及郭氏兩兄弟亦被捕。控方質疑關先在05年以不斷轉換銀行及存款方法、甚至手持15萬元現金在街上遊走,只為存款給老友許仕仁;到07年11月20日,關離港赴加拿大前竟仍將大筆款項拆細逐項存給許,非直接簽發支票,明顯想保護幕後的郭炳江及郭炳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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