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深受港人歡迎的日本「龍角散」今年初在本港發售,惟兩個月後衞生署指令其在港的代理商,從市面回收兩款龍角散,指產品是未經註冊中成藥,或對公眾構成風險。代理商前日入稟高等法院申司法覆核,指產品不屬中成藥,只可作涼果,並無藥效,衞生署未經調查作出指令,做法越權,要求推翻回收令。
涉案兩款產品為「龍角散免水潤草本即溶爽喉飴(薄荷口味及蜜桃味)」,申請人民興藥品代理(國際)有限公司年初才在連鎖店萬寧等將產品出售。
指衞生署缺法理依據
入稟狀指,衞生署中藥組今年3月到申請人的寫字樓,指申請人另一款已註冊的「龍角散痰咳潤喉藥」中四種成份,與涉案產品相同,懷疑產品為未經註冊中成藥。署方撿走產品存貨,並於同日公佈發出回收令。
申請人多番要求暫緩回收令,讓其向日本生產商搜集證據,證明產品不是中成藥,但都被拒絕。
入稟狀稱,申請人的專家意見,指產品中的藥品被製成極細粉末,並非經提取濃縮後使用,劑型不符合《中國藥典》所載的中成藥(顆粒制劑)之定義要求,產品亦無建議服用量,更無宣稱任何治療或保健用途,不符中成藥定義,產品人參等藥品成份含量極少,不具藥效,只可作「爽喉涼果」使用。
申請人指衞生署未經調查作出回收指令,缺乏法理依據,申請人更因事件損失逾200萬元,故提覆核申請,並要求在聆訊前暫緩回收令。
案件編號:HCAL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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