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貨車司機四年前涉嫌由內地運送大批冒牌貨來港,遭檢控後認罪,但判刑當日卻要求改口不認罪及押後聆訊,以便尋找新的法律代表。惟裁判官讓司機的代表大狀離開,卻不許他更改答辯,隨即判監六個月。已服刑完畢的司機不服判決,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昨直指裁判官沒有履行責任深入詳細詢問司機,裁定司機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得訟費。
上訴人沈運歡於2010年6月21日駕貨櫃車經文錦渡管制站來港,車上載有大量冒牌手錶、手機、手袋、波鞋及服裝等,被控輸入偽造商標物品等共三罪。翌年他由大律師廖元聰代表,在時任暫委裁判官鄧少雄席前認罪,押後判刑。但判刑當日,他欲改口不認罪,卻不為鄧官接納。
終院判詞指沈在無法律代表的情況下,多次向鄧官解釋自己本來不認罪,是代表大狀叫他認罪。但鄧官及處理上訴的原訟庭法官均未有聽取沈的理據,包括他稱該大狀是由貨主公司聘請,誘使他認罪。
案件編號:FACC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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