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當陪審員要有充份理據

拒當陪審員要有充份理據

【話你知】
昨天共有30人要求豁免或遭辯方反對出任陪審員,然而英語差、會被公司解僱等,都並非強而有力的理由,除非當事人有實質的證據證明無法出任陪審員,否則難獲豁免。至於僱主則不能解僱或威脅解僱擔任陪審員的僱員,亦不能扣薪,否則同樣被視作違法,可被判監。
根據法例,凡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品格良好的香港市民,精神健全而無任何影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聽覺或視覺損傷的人士,均合資格做陪審員,為刑事、部份民事案,或死因庭審訊作出裁決,而陪審員並不需擁有法律資格或知識。

僱主不可解僱或扣薪

法庭會以掛號信發傳票通知候選人出庭遴選,候選人可提出豁免,但必須要提供實質證據證明不能出任的原因,例如健康理由,若沒有應召出庭,會被視作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
有大律師表示,曾經參與一宗案件,其中一名男子獲抽中當陪審員後,藉口英語水平不佳申請豁免,但法官追問下,卻抖出自己畢業於香港大學英文系,並任職英語教師。
法例亦訂明,所有僱主均不可解僱或威脅解僱擔任陪審員的僱員,兼不能扣薪,否則視作違法,可判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市民履行公民責任當陪審員而無法上班時,跟領取有薪假期無異,同樣應獲發薪酬。案件審結後,會獲法庭按聆訊日期發出每天410元津貼,法官可按個別案件情況再給額外津貼。
本案選出九人陪審團,法例規定,陪審團必須最少由七人組成,有些案件法官可將人數增至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