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 安永須交審計文件杜絕濫用國家機密作擋箭牌

高院判決 安永須交審計文件
杜絕濫用國家機密作擋箭牌

【本報訊】證監會因「國家機密」與核數師安永對簿公堂,證監會昨日首勝一仗!高等法院昨日裁定,安永必須向證監提交早年計劃來港上市的內地民企標準水務的審計文件。法院指,安永濫用「國家機密」為理由,蓄意不向證監提供資料,是在「混淆視聽」(a complete red herring)。業界人士相信,是次法庭的裁決,將可杜絕本港會計師日後再隨便使用「國家機密」,來為客戶作「擋箭牌」。
記者:吳綺慧 石永樂

法庭昨日頒令,安永必須在28日內,向證監提交所需要的資料,同時亦要代證監繳付訴訟費用。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Ashley Alder)表示,是次案件關乎香港會計師、有否遵從香港法律所規定的責任,與中國法律無關;當證監會就香港市場上涉嫌發生的失當行為索取資料時,核數師不應該收起其持有的資料。

會計界恐陷兩難局面

安永昨日就發表聲明,形容事件對整個會計行業有重要影響,指會審慎研究和考慮法庭裁決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由於近年接連有內地企業以「國家機密」為由,拒絕提交審計或業務資料,對本港的監管制度造成挑戰,並惹來香港法規被內地法律凌駕的批評。除標準水務一案外,2012年另一民企中國高精密(591)亦曾以業務涉及「國家機密」為由,無法核數,最後被證監勒令停牌至今。
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長陳錦榮表示,高院的裁定是給予監管機構有力的理據,但無助解決中、港兩地法律存在矛盾的問題,裁決會令會計業界陷入兩難局面,質疑日後會計師是否會因為證監的要求,而甘願觸犯內地法例。

疑蓄意不向證監交資料

法院判詞中指出,儘管安永早前稱沒有持有標準水務的文件,資料都在內地合營夥伴安永華明手中;但其後卻發現,安永香港辦公室的三部電腦硬碟中,是存有標準水務的資料,質疑安永是蓄意不向證監提供資料,並以「國家機密」為由來混淆視聽,安永亦沒有向法院提供令人滿意的解釋。
至於「國家機密」,是否真的可成為不提交資料的理由,判詞中就未有明確定論。法官稱,當要使用酌情權,容許個別人士以觸犯海外法律為由不提交資料時,需要考慮該事件是否涉及公眾利益,而要發出酌情權的門檻亦相當高。
標準水務09年曾向港交所申請上市,但到2010年3月,其核數師安永因發現公司提供的文件有前後矛盾,故決定請辭,標準水務其後撤回上市申請。證監得悉事件後,要求安永交出審計底稿,卻遭安永以「國家機密」為由拒絕,導致證監於2012年向安永展開法律程序。

何謂國家機密

【話你知】
2009年,中證監、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檔案局作出規定,要求所有中資企業在海外上市時,必須嚴防洩露「國家機密」,保密期最高達30年。據2010年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7種事項屬國家秘密,包括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以及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