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出台】
人行公佈的自貿區賬戶實施細則,容許金融機構按對象及業務性質,設立五類的自貿區賬戶,當局要求銀行須就此等賬戶按標識分設、分賬核算、自求平衡等原則操作,銀行亦要對有關賬戶編制損益表、資金來源運用及業務狀況等獨立報表,聘請境內註冊會計師審計,並於每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上報人行上海總部,令自貿區賬戶儼如一間註冊法人銀行般監控營運。
五項自貿區賬戶包括區內註冊個體工商戶(FTE)、境外機構(FTN)、同業機構(FTU)、區內個人(FTI),以及區內境外個人(FTF)(在自貿區內工作一年以上包括港澳台地區人士)等,當中被解讀為可能涉及最多資本項下交易的賬戶為FTU,因可就其本外幣頭寸,在區內或境外市場兌換平盤。
但公佈列明,境內區外的企業及個人,不能開立自貿區賬戶;上述各自貿區賬戶,可涵蓋經常項下、直接投資等跨境業務,以及個人賬戶的投融資創新業務。為貫徹自貿區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交接,上海地區的金融機構亦可建立分賬核算,不獨限於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