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大學生到書法畫室當裸模,被負責人要求她按書法家王羲之《十七帖》的草書字集揀選字樣,並裸體擺姿勢供他拍照。詎料負責人乘機對她揑胸按陰部,大肆非禮。裁判官昨斥責負責人以藝術之名滿足一己獸慾,所作所為侮辱女性,犯案猥褻程度更令人咋舌,終判其監禁八個月。
官指經周詳計劃犯案
曾任報館編輯主任的被告李海明,早前被裁定四項非禮罪成,其妹妹及妹夫等人幫他撰寫求情信,指他受人尊敬,因本案已大受打擊。辯方亦指,現年58歲的被告並無案底,「都做咗五十八年好人」。惟暫委裁判官詹俊祺指,被告明顯經周詳計劃下犯案,一步步測試女事主的底線,更利用對方的無知及對做模特兒的渴求,多次非禮,濫用女事主對他的信任,故必須加以懲處。
案發於去年9月26日,22歲女事主經友人介紹,到被告位於荃灣工廈的畫室當兼職裸模。其間被告與事主先後脫衣至全裸,被告教事主擺姿勢拍照時,趁機揑對方乳房及陰部,又以陽具壓向事主背部非禮。被告事後付她400元。
案件編號:TWCC4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