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道由前港澳辦高官陳佐洱牽頭成立的全國港澳研究會不是甚麼好東西,只是沒想到研究會這麼快就把魔爪伸到香港來,還伸向一直致力維護香港市民權利及自由的法院來。這不但教人震驚,更教人心寒。假若任由研究會的人放肆胡來,香港的獨特社會制度及生活方式將會蕩然無存。
前兩天,自稱為民間組織的全國港澳研究會忽然在北京約見香港駐京記者,就立法會議員陳偉業、黃毓民的非法集結案件上訴結果發表意見,批評高等法院上訴時把處罰從緩刑改為罰款太輕,又認為律政司應就案件判刑過輕提出上訴。負責在會上發言包括新一代護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及其他學者,根據他們的理論,陳、黃兩位議員的非法集結行為違反公安條例,危害公共秩序情節相當嚴重;今次高院在上訴時減輕刑罰跟案件的嚴重性不相符;並且令犯法的成本太低,對社會安定以至國家安全都是隱患。「新護法」王磊更進一步指出,判決太輕無形中鼓吹佔領中環,將危害香港繁榮穩定。
港澳研究會及王磊護法忽然高調就一宗非法集結案件發言,又對香港法院指指點點,原來也是為了反佔中,也是「反佔中大合唱」的一環,希望打擊市民參與的動力與決心。可惜,王磊護法的發言不僅在政治上、法律上都站不住腳,更是在公然威嚇香港的法院及法官,更是在公然破壞一國兩制精神。
從政治上來看,不管是公安條例或市民的集會遊行權利都是香港內部事務,都是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只能由香港的執法機關、檢控機關及法院按《基本法》及香港的法律處理,即使港澳辦也無權置喙,由港澳辦前高官掛帥的研究會更沒有理由、權力插手。王磊等的做法顯然想在邀功,完全忘記了一國兩制的原則與界線。
從法律上來看王磊的說法更是可笑。這位王先生據說也是法律學者,理應對兩地法制的巨大差異有些了解;想不到他居然拿內地執法及量刑的標準放在香港身上,並以此批評高院把緩刑改為罰款是過輕。首先該明白,內地的法律與法院都是政府或黨的工具,審判、定罪到量刑看的是政治需要,黨的需要,根本不考慮案情的嚴重性、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由或其他因素。香港卻不同,香港的法院、法律都獨立於政府,並且以保障市民的權利、自由為第一要務。當市民權利跟其他人的權利或公眾利益有衝突時,法院依然會充份考慮個人權利及其他因素才定罪及判刑。有這樣原則性的分別,王磊根本沒資格、沒條件對香港法院說三道四,因為他根本不明白保護公民權利、自由的重要性。
對王磊之流而言,陳、黃兩位議員「膽敢」在中環鬧市非法集結,挑戰政府權威及社會秩序,情節比追究毒奶粉醜聞的趙連海嚴重得多。趙連海也被判監兩年半,陳、黃二人怎可能罰款了事?也許他們最想做的說是把「尋釁滋事」罪名直接引入香港,那不單陳、黃二人隨時坐牢,佔中三子,其他泛民主派議員以至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也可一併送進監獄,任何公民抗命行動包括「佔中」自然在萌芽階段就被消滅!
還好,香港不是中國大陸,香港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公民權利及自由的。即使公民在行使權利時影響了秩序,影響了其他人的權利,法院仍會按情節的嚴重性,有沒有使用暴力,有沒有損害生命財產等因素考慮判決,不會動輒以嚴苛的懲罰打壓公民的集會、言論自由。高等法院今次正正是基於整體考慮,正正是在平衡個人權利及社會秩序後就上訴案作出裁決。王磊之流憑甚麼向律政司施壓要求上訴呢?
司法獨立是香港的基石,是保持香港制度特色及市民權利的堡壘,我們不能容讓北京當權者或她的代言人以任何名目侵損獨立的司法制度,也不能讓法律制度隨當權者的意思起舞。不然,所有的基本權利、自由都將成為泡影。
周一至周六刊出
盧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