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去年4月以涉嫌非法售賣槍械予第三者拘捕潘志文,五日內吊銷其槍械牌照,雖然槍械專家確認案中的「槍」無發射能力,但警方仍要一年後才發還牌照。大律師陸偉雄認為,警方的做法「前半部可理解,但後半部即拖延發還牌照疑有錯」,受害人若入稟法院,有機會向警務處成功追討過去一年承受的巨額經濟損失。
警方證實收到投訴
陸偉雄解釋,警方若為了公眾安全,即使「未審先判」暫停牽涉槍械罪行的「槍械彈藥牌」持有人的牌照,本來亦沒有不妥,因這些槍若落入罪犯之手便極危險。但問題在於後來槍械專家的鑑證既已確認潘所賣的槍根本是不能發射的仿製槍,即是懷疑拉錯人,警方便有責任盡快恢受害人的牌照。
警方回應時證實,已收到潘志文向投訴警察課的投訴,會按程序公平公正處理。消息人士補充,警方對道具槍械服務公司一向都有嚴格監管,因它們藏有大量真槍甚至實彈,一旦遭人掉包或偷走便不堪設想,因此警方絕不容有案底或背景可疑人士擔任槍械彈藥持牌人,有需要時更會突擊檢查確保持牌人槍庫沒有槍彈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