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非法集結改判罰款

黃毓民非法集結改判罰款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及陳偉業於2011年七一遊行期間,號召群眾到禮賓府,要求特首撤回替補方案,並率群眾在中環衝擊警線,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立,被判緩刑及罰款。高院昨判二人的上訴部份得直,撤銷陳偉業三項控罪當中一項,二人的緩刑判罰則過重,改判罰款。二人在庭外表示,為了準備佔中的市民,會繼續上訴。

稱證港司法相對獨立

黃毓民及陳偉業昨在大批支持者陪同下,先後在庭外嗌口號示威。黃認為緩刑改判罰款是「收穫」,顯示香港司法仍相對獨立。陳認為非法集結涉及多重指控,需要由終院澄清,並趁機嗌口號,稱「沒有公民提名,立即佔中」。
黃毓民因非法集結、召集未經批准集結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入獄六星期,緩刑14個月,罰款4,800元;陳偉業則因相同控罪,被判入獄五星期,緩刑1年,罰款4,800元。
法官彭偉昌昨駁回黃毓民的定罪上訴,但撤銷陳偉業一項召集未經批准集結罪,因陳初時只表示要先遊行至政府總部,後來才改變主意圖闖禮賓府,此舉是否仍然構成「召集」,原審裁判官沒有作出分析。此外,彭官認為,裁判官拒絕將審訊時的錄音交給陳屬犯錯,但不構成不公平審訊。判刑方面,彭官指示威者當日只是以人數、陣勢及身體逼近警線,擠壓為時甚短,與衝擊、攀爬或拉扯鐵馬不同,加上二人沒有前科,故判刑過重,可改判罰款4,800元。
案件編號:HCMA4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