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物主不追究 可撤銷控罪

倘物主不追究 可撤銷控罪

【本報訊】大律師陸偉雄認為,警隊將今次事件由「酒後駕駛」改為「刑事毀壞」罪名是合情合理,因為即使事主醉酒,電單車因沒開啟引擎,實則無法行駛,不能構成酒後駕駛罪,反而警察電單車被人弄跌,有實質損毀,改控刑事毀壞較為合適。
至於有指在刑毀案中,倘物主接受賠償不追究,可以撤銷控罪。陸則認為警方處理公平,因為警察車輛屬政府財物,最終是否控告破壞者由政府決定,非警隊話事,有別於私人財物,物主有權不追究,而且刑毀案的最高刑罰較酒後駕駛更高,最高刑罰可判監10年,酒後駕駛最高監禁3年。他表示,一般情況下,一名警員觸犯輕微罪行,有刑事案底,將由紀律聆訊去研究其個案,例如是否初犯及無心,若是小問題,也有機會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