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財務委會會議原則上須公開舉行,公眾及新聞界可以入內旁聽。主席只有權驅趕行為不檢的人士離場。有議事規則委員會成員批評,財委會工務小組主席盧偉國將所有公眾人士及記者不分青紅皂白全部拒於門外,一度將會議變成閉門舉行,肯定屬於錯誤決定。
主席無權趕走公眾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1(7)條規定,財務委員會會議須公開擧行,但主席按照委員會的任何決定命令不公開舉行者除外。換言之,主席個人無權下令會議不公開,閉門必須全體委員會決定。《立法會議事規則》86及87規定,新聞界及公眾人士得准進入立法會旁聽立法會的會議,立法會秘書須確保該等規則得以遵從。而會議主席可命令將任何行為不檢或看來相當可能有不檢行為的新聞界或公眾人士驅離會場。第88條規則又指出,議員可隨時無經預告而動議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離場,會議主席須即時處理議案。主席亦可隨時命令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離場,並命令將會議廳各門關閉。
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成員李卓人認為,規則的精神是會議應公開舉行,讓公眾可監察,每當有人滋擾會議程序時,主席可將滋事分子驅離會場,但主席無權一發生滋擾事件,就將所有公眾及記者,無論有否做過滋擾行為都全部趕走,將會議變成閉門舉行,盧偉國的決定肯定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