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通緝令被拒 馬惜珍不上訴

撤通緝令被拒 馬惜珍不上訴

【本報訊】上世紀七十年代被控販毒後棄保潛逃的《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上月在高等法院申請撤銷法庭在1978年發出的通緝令,但遭當場拒絕。事隔28日,上訴期限屆滿。本報得悉,馬惜珍決定不上訴,但會考慮以其他方法解決事件,不排除重提撤銷通緝令的申請。
76歲的馬惜珍涉嫌於1967年1月至1973年12月間,串謀販運鴉片及嗎啡鹽,1978年棄保潛逃到台灣,被法庭頒下通緝令。上月,馬申請撤銷通緝令,令封塵幾十年的案件,再成傳媒焦點。
在上月14日的聆訊中,代表馬惜珍的律師聲稱馬患有心臟病,須坐輪椅、戴氧氣罩,又多次於鬼門關打轉,希望能在死前一償回港心願。律師更披露律政司已表明若馬回港,會不提證據起訴,若法庭不撤銷通緝令,要令病重的馬經歷被捕、羈留才帶上法庭釋放,並不合理。

任何解決方法均會考慮

事實上,早於2005年,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離職前,律政司已向馬惜珍一方表明,因多名相關證人已去世,或因事隔多年或年老而無法記起相關事件,或不願意合作,故證據不足以讓馬受審。
不過,法官陳慶偉認為通緝令仍有效,拒絕馬惜珍的申請。至昨日,剛好是28日的上訴期限。消息指,馬惜珍已決定不會就陳官的決定上訴,但任何解決方法均會考慮,而撤銷通緝令的申請與保釋申請類似,若申請人情況有變,可重提申請。
司法機構對馬惜珍有否提出上訴,以不評論個別案件為由,拒絕回應。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律政司沒有收到相關的上訴文件。就撤銷通緝令的申請而言,律政司的立場早前已多次作出交代,現沒有補充。由於案件本身的司法程序仍未完結,律政司不宜再作任何評論。
案件編號:HCCC57/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