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斃疑犯 警遭質疑「點解打頭」

轟斃疑犯 警遭質疑「點解打頭」

【本報訊】藍田兩警開三槍轟斃手持𠝹刀疑犯事件,其中兩槍命中疑犯的頭、頸要害,警員使用如此武力是否有問題引起各界不同迴響。有人批評警方「一把𠝹刀要開三槍?點解打頭唔打身?」亦有人力撐警員開槍無可厚非,「2005年差人朱振國條頸就係俾人𠝹咗一刀差啲冇命」,議員促警方深入調查。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認為今次事件,警方有沉重責任令市民相信他們是使用合法武力,且開三槍是必須的:「武器畢竟係一把𠝹刀嚟,當然𠵱家我哋冇證物,唔知道個𠝹刀有幾長有幾短,但佢唔係一啲其他更加嚴重嘅武器……警方係咪之前已經拎咗警棍或者比槍械低度嘅武器出嚟,全部都係關鍵、要注意嘅嘢。」涂又指999給予前線警員的資訊,例如疑犯有否武器等資料同屬關鍵,促警方深入調查。

遭警轟斃的死者何世通,去年6月才與妻子奉子成婚。互聯網

一般情況應向手腳開槍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則指警員需要根據指引使用槍械,但事件發生於電光石火之間,必須調查或展開死因庭了解真相;「大家都知道喺電光石火嘅環境之中,任何人都會喺現場郁動,所以究竟槍射咗出嚟之後,射中有關人士嘅邊個部位、詳情係點樣,係需要有一個調查先知道。」他又指當場面失控時,警方有責任採取適當及果斷的行動恢復現場秩序,警方對今次事件非常重視,報告會交死因庭跟進。
有資深警員透露內部訓練槍擊時是射擊身體最大部位(即中間軀幹)。監警會委員張達明不評論個別事件,但稱警隊指引無硬性規定警員向疑犯哪一部位開槍,但一般而言,警方盡量避免使用過份武力,通常須要開槍阻止疑犯逃跑時,會向對方手、腳等部位開槍;但若疑犯有行兇及襲擊動機,而警方需在短時間內開槍制止,亦有機會槍擊要害,但須視乎情況而定。
另外,事發一刻是因為疑犯見到妻子出現而情緒激動,最初有市民質疑警方帶同疑犯妻子落樓會面,才會刺激對方撲前釀成慘劇,不過有消息指是疑犯妻子恰巧接獲消息,自行落樓查看,結果釀成悲劇。
過往曾有警員因轟斃疑犯而惹官非,2001年6月26日,數名偷車集團成員駕車逃捕至九龍城道時與警車碰撞,當時偵緝警長蔡學賢開一槍擊中賊車司機頸,疑犯留醫半個月後不治,事發後一年蔡被控謀殺,翌年被判無罪;早在1984年,蔡亦曾於油麻地一間酒樓處理斬人案時,開槍轟頭擊斃一名刀手。

警員開槍指引

1.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威脅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2.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人,而警員有理由相信該人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
3.平息騷動或暴亂
4.不能以較低武力解決,可採用較對方升一級武力,如對方持刀,警方可開槍
5.開槍時應以身體最大部份為目標,如胸口,當危險過去後,便應停止

資料來源:《警察通列及訓練手冊》

警員開槍擊斃疑犯案例

11/5/2012
交通警員在深水埗青山道處理斬人案期間,被一名刀手揮刀襲擊,警員開一槍擊斃刀手
17/3/2009
30歲尼泊爾籍男子,於何文田樂民新邨對開山邊小解被投訴,警員調查時遇襲,先後動用警棍及胡椒噴霧,最後連開兩槍,疑犯中彈身亡
4/1/2007
47歲爆竊犯在天水圍洪水橋以菜刀襲警,警員身中三刀後連開兩槍擊斃疑犯
26/6/2001
數名偷車賊飛車至九龍城道與追捕警車碰撞,警長開一槍擊中賊車司機頸部,疑犯留醫半個月後傷重不治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