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打贏要這樣態度本該是無賴或不按規矩辦事的人才有的毛病,誰知特區政府最高層、民望最高的官員──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女士也沾上了。前幾天香港大律師公會就政改發表立場書,就多個問題包括愛國愛港標準、提名程序、提委會權力、篩選等提出他們的看法及法律的註釋。可林太卻只集中說公會認同「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可能違反《基本法》及提委會權力不能繞過這兩個方面,強調公會跟政府法律觀點一致,對大律師公會反對篩選,要求開放提名程序予市民等等的立場則隻字不提。這樣斷章取義的手法不但對大律師公會不公平,更是在誤導公眾以為公會支持政府,實在要不得。
只要認真看看大律師公會的立場書及聽清楚公會成員在記者會上的解說就不難明白,大律師公會的基本立場是反對篩選,要求提名程序盡量開放,盡可能提高市民的參與。他們也鮮明反對引入一些高門檻的「出閘」條件,不贊成就特首候選人設定一些政治標準或條件。簡而言之,大律師公會對任何旨在篩走不合意候選人、旨在排除不同政見候選人的政改建議都是反對的,林太及政府可不要表錯情又或硬要扭曲公會的建議支持不合理的方案。
當然,大律師公會的立場書的確對「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有質疑,認為建議可能跟《基本法》第45條有矛盾,可能產生憲制問題。大律師公會是不黨不群的事實組織,在憲法及法律問題上向來敢言,反對《基本法》23條立法一役就堅決站在反惡法的一方。今次公會提出對「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的質疑,相信也是站在法律專業立場出發;即使不同意他們的解讀、不同意公會的質疑,也得尊重及重視公會的意見。
但正如前大律師公會主席、公民黨主席余若薇女士指出,大律師公會的觀點是一個重要觀點,可其他法律界人士仍可有不同的看法;事實上公會本身也強調自己不是在一錘定音,而是按理據、邏輯得出有關看法。更重要的是,「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是對抗篩選、對抗不合理規限的最好辦法。試想想一旦開放提名過程讓市民能直接參與,讓市民代表直接參與,那至少能保證得到一定民意支持的政治人物、公眾人物能有機會參選,不會未「入閘」就失去參選資格,不會出現市民選無可選的惡劣情況。
另一方面,特首普選不能單看《基本法》第45條,也要顧及其他有關選舉權、被選舉權的條文,也要考慮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這些條文及規定都強調市民有平等參與選舉的權利,而提名權是選舉權利的重要部份。若果把這些條文一併考慮,讓市民有最大程度參與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在憲法上、在法庭內未必站不住腳。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特首普選從來不單是法律問題,而是一個重大政治問題,是關乎香港能否長治久安的政治決定。作這個重要決定時不可能只看法律條文,不可能只看三十年前的所謂立法原意,更有必要考慮幾十年來社會的變化、市民的訴求、公民社會的成熟發展,公權力的監察制衡等。回歸十七年來政治局勢越來越不堪聞問,社會越趨撕裂,關鍵正正在於市民被排拒在決定政府組成的過程中,正正在於市民無權選擇也沒法監督以行政長官為首的政府。當特首施政失誤頻仍,民望超低仍能在無對手下輕易連任時,政府施政怎還有改善的動力與能力?
要扭轉當前的政治困局,關鍵仍在於真正開放政制,確保市民有最大程序的參與,包括選舉、包括監察,也包括提名。少了任何一部份都可能功虧一簣,令政制依舊扭曲畸形,令政治依然由少數人主導。
周一至周六刊出
盧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