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然有機會,很想認識高慧然小姐,即使沒有機會,亦想多謝高小姐字字鏗鏘,仗義執言。還有就是我倆英雄所見略同,但反應比我迅速得多,她寫的永遠快我最少一步!今次又慢一步,就是「有錢冇命享」,本港首宗因作虛假陳述提前領取強積金,被控騙取俗稱「強迫金」、我叫它強奸金的強積金,而判監21天的個案。
作虛假陳述的確不對,之不過究竟誰被騙、騙的究竟是甚麼?那可是那騙徒自己私人的財產!騙人錢財要坐監是應該,騙自己錢算是哪門子的事及邏輯?我想極唔明,有沒有人做好心教教我?
為騙自己的錢坐監都未夠慘烈與稀奇,要合法提早提取強奸金,末期疾病算一種。只是必須符合的大前提條件是,受害人剩下壽命必須少於一年或以下。敢問除了上帝及閻王,究竟誰有本事能耐定生死?一百歲唔死都有新聞我知,一年之內萬一唔死有無需要坐監呢?政府最叻五時花六時變隨時存在不存在,毋須事先公佈,大家惟有自求多福啦!
那位甚麼強積金計劃諮詢委員會主席黃定光,做得此等公職肯定廢。不是我妄語或者武斷,因為不廢的肯定不會亦不肯做,講完!之不過此黃君勝在夠坦白,一年以內死的末期危疾究竟是哪些,難以列出清單,相信醫生有專業判斷。馬上有醫生出來解畫,說如今醫學昌明,還有幾耐壽命實在難以確定。
為何不長不短,偏偏定在十二個月呢?黃定光表示:如果太長的話,就失去為危疾的考慮,需要罹患一些末期疾病,不是一般普通長期病患。簡直亂噏無為,真正危急一命嗚呼根本等不及!話明強奸金,點會有得剩?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折哀順便罷啦!
張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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