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除了重點探討2017年特首選舉的提委會組成,大律師公會意見書也指若只有一名候選人獲提名參選特首,仍須進行投票,而且須獲某比例的票數才能當選;公會更指出,要求有意參選特首的人士「愛國愛港」,是在選舉法例引入額外條件,在法律上備受質疑。
公會建議即使提委會只提名一位候選人,仍需進行投票,因為若沒有進行投票,提委會等同決定了選舉結果。而在僅一位候選人情況下,該候選人必須在所有投票選民中獲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有效選票,惟投票選民人數須通過一個全體選民的某個比例的最低門檻,例如百分之四十。
指功能組別不符國際公約
鑑於現行特首候選人須作鄭重聲明、特首亦要就職宣誓、《基本法》已說明特首任職條件,及法律必須明確和不含歧視憲法原則,公會認為若在選舉法例引入額外條件,要求有意參與特首者須「愛國愛港」,在法律上備受質疑。
公會亦就2016年立法會選舉提建議,直指目前由功能團體選舉立法會議員,並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特別是當中的投票權平等的原則。
公會建議在所有功能組別中的公司或團體票制度應予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