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領MPF可再受僱

早領MPF可再受僱

【本報訊】按現行《強積金計劃條例》,有5種特定情況可提早領取強積金,包括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年滿60歲提早退休並聲明日後不再受僱或自僱等。積金局資料顯示,去年提取強積金供款達120億元,當中40億元是退休或提早退休人士領取,約1億元涉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個案,餘下則是永久離港、作長期服務金對沖之用。
法例規定,僱員要到65歲才可取回強積金供款,但年滿60歲人士若作聲明日後不再受僱或自僱,也可申請提早領取供款。積金局政策發展及研究主管余家寶稱不少打工仔被聲明「嚇怕」,誤以為硬性規定日後不能工作,其實若有需要,只需再供款,日後也可重返職場。因此日後修例時會釐清有關條文。
現時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人士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需提供註冊醫生證明,以及由前僱主發出的信件或僱員作出法定聲明,考慮到申請人行動不便或可能已離職一段時間,故建議有關申請人日後毋須再提交僱主信件或作相關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