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世界足壇有3宗案件值得討論,分別是FFP、馬體會車路士的泰拔高圖爾斯借用案及劉健由青島中能轉會廣州恒大(圖)疑假冒簽名合約事。
歐洲足協自柏天尼上任,極倡議及實行球會參加歐洲比賽,要財政公平競技(FFP),惟幾年前在此也說過執行上頗難,因為大球會可以財政及額外「商業贊助」等若干程度上應對,巴黎聖日耳門及全球體育隊人均收入最高的曼城便是例子。
至於劉健在轉會期間,青島中能出示一份懷疑冒充劉健簽名的合約,現最近的裁决是劉健可自由身轉會,亦即青島的合約無效!而前後自然展開糾纏,很多在是否庭外和解上落墨!等一等,有一點似乎本末倒置了。若有罪案發生應怎樣?有關方面當然是調查或執法,市面上有假合約還用等等看看的嗎?
至於另一奇案是馬體會從車路士借用的門將泰拔高圖爾斯,應否在歐聯4強戰對自己的原屬球會,當然他上陣了。原兩球會協議若上陣倒戈需每場付300萬歐元左右,馬體會說沒錢而歐洲足協更出來說這條約有違體育精神,所以可無條件上陣。其實現今很多球會都有類似的借用合約,周初曼城也有史葛冼佳亞借了給西布朗不能上陣,這種條款全都違反體育精神?若借用球員能上陣對原屬球會的利益又是否受到損害?因為該球員的很多東西仍由原屬球會負責的。況且這也是「你情我願」的借用協議,歐洲足協做法是否有違合約精神?
何輝
廣東省體育台體育評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