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敝友上灣仔一運動場公廁小便,事後一擡頭,赫然看見以下告示:No urination. Offender will be prosecuted(不得小便,違者會被起訴)。茲奉上敝友擲下之照片,供先生參考。請問敝友要不往公堂自首?
答:初看照片,不禁有點納悶,懷疑公廁住持把「此處不得小便」告示,誤陳公廁之內。論官式英文,No urination比No smoking(禁止吸煙)更覺正規,因為urination出自拉丁文 urina (尿),smoking則出自古英語 smoca (煙),而官式英文為求冠冕堂皇,多用有拉丁淵源的字。Fumigation(煙熏燒毒)也是出自拉丁文,但「禁止吸煙」可不能寫作No fumigation。
至於Offender will be prosecuted一語,那offender宜改用複數形式offenders,正如「擅闖禁地者會被起訴」英文是Trespassers will be prosecuted,那trespassers不宜改為單數形式trespasser。
看罷英文,再看公廁告示的中文:「嚴禁隨處便溺,違例者會被檢控。」這一看,終於明白過來:當局原來是要如廁者使用便器,不要在廁內隨處解決。然則英文應作No urinating or defecating on the floor(不得在地上大小便)。當局把「嚴禁隨處便溺」譯作No urination,無疑只是要為難那些無處不在的英美間諜。讀者那位朋友假如是愛國同胞,又沒有「隨處便溺」違反《香港基本法》,則大可不必向公安局長曾偉雄自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