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蠻修婚姻法 冇完全變性冇婚權「漠視終院建議 新例或違《基本法》」

港府蠻修婚姻法 冇完全變性冇婚權
「漠視終院建議 新例或違《基本法》」

【跨性別婚權戰二之一】
【本報訊】跨性別人士婚姻立法當前,人權組織和基督宗教的戰幔正式展開。保安局回應終審法院去年就W小姐案下達的命令,向立法機關提出《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把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列為轉換性別的條件。人權組織批評做法等同向跨性別人士施以酷刑,基督宗教則認為落實判決將引致社會大亂,甚至步向同性婚姻,動員過千人向立法會申訴。本報將一連兩日,以人權、法律、醫學等角度,剖析修訂帶來的影響。
記者:張嘉雯 陳凱迎

W代表律師韋智達認為,如政府不及早制訂性別承認法,將引發新一輪法律挑戰。圖為W勝訴當日韋代表W到終審法院拿取判詞。

終審法院在W案的判詞建議,本港立法機關制訂與英國《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簡稱GRA)相若的法例。但該法令並非以是否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的必要條件,有異於港府現時就《婚姻條例》作出的修訂。W的代表律師韋智達批評,港府此舉是漠視終院的意見,預告條例倘獲通過,將引發新一輪法律挑戰,「我很有信心,很快就有司法覆核」。
英國GRA要求,申請更改性別者需有兩名醫生或心理專家證明罹患性別認同障礙、想改變性別生活兩年,並要已經、正在或計劃接受治療,但沒有為治療下定義。GRA亦涵蓋變性人轉換性別後,其餘法律權利的連帶影響,例如遺產承繼權及監護權等。

未訂性別承認法

韋智達接受本報專訪時指,終院既已表明港府可參考GRA,不明為何港府沒有把握這一年時間,制訂全套屬於本港的性別承認法,反而只履行最低要求,「又不是要你重新發明一套制度,你只作這麼簡單的修訂,終審法院給你三個月便可,何須給你一年?」
現行修例內容,要求跨性別人士接受整項手術才可成婚,與GRA的要求不同。韋直指,政府此舉是漠視終院的建議,是一種倒退,「英國是會考慮(申請人)有否做手術,但只是考慮因素之一,尤其是女轉男,有些人身體狀況不宜做手術,加上那手術是可致命的」。
在終院指令下,韋認為政府需優先處理訂立性別承認法的工作,絕不能「嘆慢板」。政府現時只行了一小步,大量與性別認同相關的問題未解決,例如已婚人士變性後原有婚姻會否失效,「如果政府堅持,我很有信心很快就有司法覆核的申請出現」。

學者憂開壞先例

此外,身兼港大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客席講師的劍橋大學法律學院高級講師Jens M. Scherpe接受本報訪問時認為,德國經驗值得本港借鏡。八十年代已制訂性別承認法的德國,本來也是將完成手術永久絕育作為更改性別的必要條件,但當地憲法法庭早前裁定相關要求違憲,法令需要修改,現時當地人要更改性別,已不用強制接受手術。
Scherpe指,政府現時要跨性別人士在結婚權利和保持身體完整(physical integrity)間作出取捨,是野蠻和有違人權,「跨性別人士為何要為了一項權利,而放棄另一項權利?一宗個案已足以挑戰這個問題!」他憂慮,這情況有可能違反《基本法》之餘,更會開壞先例,港人日後隨時要面對在兩種權利間取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