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春分級制 - 邁克

買春分級制 - 邁克

各地習俗和法例當然不同,乍見台灣大叔因與十四歲以下女童性交易被告上法院,不知底蘊的遊客不免驚嘆該地成年年齡竟然定位那麼低,一過了十四歲便能為所欲為,雖然個人對羽毛未豐的小雞雞毫無性趣,也暗暗高興他們如此先進。後來看見新聞附有圖表,題作「援交可能面臨的刑責」,由彰化地檢署提供,這才對寶島的買春分級制有較深一層認識。原來援交對象未滿十四,花錢大爺觸犯的是《刑法》妨害自主罪,有機會坐三至十年監;對象介於十四至十六之間,罪狀相同,但刑期是七年以上;十六至十八之間,犯的法令變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一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或罰款不超過十萬台幣;而性工作者十八歲以上,則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嫖客毋庸洗定屎忽,最多罰款三萬搞掂。
事不關己,居然細心閱讀,當然因為我是個不折不扣的清單控──最近杜杜有一篇文章提到這種癖好,說「《紅樓夢》和《西遊記》裏面的飲食清單俯拾皆是,充滿了生之意趣,以精緻的細節平衡了那無處不在的悲哀和虛幻」,我注目的沒那麼高貴,但也充滿現世生活感,情調和《點石齋畫報》不相伯仲。像新聞裏住在新竹的大叔,上網「談好五千元價碼援交後,謝男關了電腦立即開車從新竹一路飆車南下彰化永靖,一百二十三公里距離只花一小時就抵達」,「看到少女稚氣可愛容貌與身形,忘了要確認對方是否已滿十四歲,載着少女直奔最近的一家汽車旅館」,還真教人體會「無處不在的悲哀和虛幻」──尤其因為圖表寫明,就算事主過了十四歲,和她援交仍面對七年牢役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