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下體懲罰 - 邁克

彈下體懲罰 - 邁克

你別說,台灣日報還真好看,既熟悉又具獵奇趣味,堪稱兩全其美。譬如前幾天《蘋果》這則「教友婚前性交,遭彈下體懲罰」,便教人讀得眉飛色舞。現年三十歲的原告人,九年前是大學生,「因宗教信仰認識陳姓輔導員,某天陳男帶他到宿舍廁所,脫下他褲子套弄下體,陳男還進一步要求他幫忙手淫」,而比他大七年的被告則指,「男教友曾向他懺悔承認,違反教會規定,和女友發生婚前性行為,且慾求不滿還召妓,他驚覺事態嚴重,於是和男大生說好『懲罰彈下體一下』,並帶男教友到廁所,隔着褲子用手輕彈了一下」,不涉世俗所謂的非禮。
業餘探長聽罷雙方陳詞,覺得此案疑點多籮籮,都不知道從什麼地方埋手。首先,假如原告覺得自己被別有意圖的彈指功侵犯,為什麼等了幾乎十載,才省起要人家給他一個說法?過來人教路,類似的鹹豬手事件,應該第一時間速速處理,並且報案前千萬勿洗身出浴重新化裝,衫褲鞋襪也不要丟進洗衣機,以免被告留給你的DNA付諸東流。其次,婚前和女友搞嘢,必須接受「彈劾」,究竟是哪個教會的規條?而原告搞完女友意猶未盡跟手叫雞,居然也是一彈解決,是否有欠公平?第三,儀式既然如此神聖,何不召集教友齊齊觀禮,像結婚受洗一樣,當住天上的父面前進行,酷刑為什麼要躲在廁所那麼淺窄和臭味攻鼻的空間實施,萬一異教徒不小心撞進來看到,弱小心靈豈不大受創傷?還有最重要的,隔着褲子輕彈,誰知道會彈到大腿抑或肚皮,誤中副車而「犯罪」的傢伙逍遙法外,不是白白浪費了心機和氣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