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指事主自願性交

被告指事主自願性交

【強姦醉娃案】
【本報訊】妙齡女售貨員因失戀在中環夜店偕女友買醉後,讓女友的男友人截的士送返家,卻疑遭對方載往時鐘酒店強姦一案,昨日在高院續審。辯方盤問女事主時,指她自願跟被告做愛,被告為覓房間,跑了六間酒店,並曾經在酒店大堂梳化摸她胸部及跟她接吻。女事主否認出於自願,並稱對四處覓房間之事全無印象。
辯方又指,女事主上的士後便蹺着被告手,不說家住何處,也不抗拒被告的親暱行為,更主動濕吻被告,而二人做愛時,女事主相當配合,還要求被告先戴安全套。但女事主一概否認。
至於以手機拍攝她下體,辯方承認被告曾做此事,但已按她要求將相刪除。被告林祥釗(32歲)否認於2012年7月8日,在尖沙嘴金巴利酒店強姦事主X(23歲)。
案件編號:HCCC19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