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上世紀六十年代涉及毒品案之後棄保潛逃的《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昨在高院申請撤銷法庭頒佈的通緝令。已屆76歲的馬,希望死前能回港。律政司表明對馬的申請立場中立,更透露因年代久遠現已無足夠證據,已跟馬談妥若他返港,控方會不提證供起訴了事。主審法官陳慶偉說:「控方從沒認同馬無辜,他逃出境外30多年,本身已是重要的證據,可推論為犯了罪。」陳官即場駁回申請,維持通緝令有效。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則否認「同任何人夾任何嘢」。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律政司的做法不尋常,控方很少會自揭底牌,特別是法庭仍未清𥇦指示如何處理案件。馬惜珍涉嫌於1967年1月至1973年12月間,串謀販運鴉片及嗎啡鹽,1978年棄保潛逃到台灣,其本人及兩名人事擔保人共150萬元保釋金被沒收。
代表馬惜珍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昨指出,馬棄保潛逃,會被視為冒犯法庭,但本案有不尋常之處,其申請應獲批准。麥指,控方已承認沒足夠證據指證馬,馬肯定會無罪釋放,本案共有九名被告,當中大部份受審後脫罪或上訴打甩定罪。麥指馬從沒作出自我入罪的供詞,由始至終不認罪,「毫無疑問無辜」。
律政司表明立場中立
主審法官陳慶偉即反駁:「控方從沒認同馬無辜,他逃出境外30多年,本身已是重要的證據,可推論為犯了罪。」
麥又指,本港於1994年才有針對棄保潛逃的法例,故馬離境沒有犯上刑事罪行,也非藐視法庭。若控方一方面表明會釋放馬,一方面通緝令維持有效,是自相矛盾。
代表律政司的外判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指,律政司對馬今次的申請立場中立,指若馬回港答辯,律政司的確會因年代久遠,現已無足夠證據而不提證供起訴,馬會獲判無罪釋放,但這不代表馬是無辜的。鄧以逃犯來形容馬,指若法庭批准申請,會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有手段的人,就算犯下極嚴重罪行,也可逍遙法外」。
陳官在聽罷雙方陳詞後,即場駁回申請。陳官指,通緝令須符合兩項條件,首先是公訴書已提出,其次是被公訴書針對的人不在羈留之中。陳官指,兩項條件至今仍然有效,法庭毋須審視證據的強弱,那是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要考慮的事,「至於以本案的嚴重性而言,律政司司長是否要就其立場向公眾交代,要自行決定」。
律師:同當事人傾上訴
據鄧所說,馬已不止一次提出同樣要求,第一次是1988年。被問到是否上訴,馬的事務律師表示:「要同當事人傾傾。」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傍晚被電子傳媒追訪,首度開腔回應馬惜珍案,他強調本案按正常程序進行,完全根據法律及檢控守則,「我哋絕對冇同任何人夾任何嘢」。
惟袁國強承認,「因為咁多年呢,𠵱家我哋其實喺證據方面係出現問題嘅」,考慮到「案件證據充唔充份,仲有冇證人,相關法律」,才會有現時的處理手法,「絕對冇任何其他唔正常、或者不恰當嘅考慮」。但他指現階段不方便公佈詳情。
袁國強又聲言每宗案件都會按個別情況而定,否認現時做法會立下「壞先例」。
律政司發言人發出新聞稿補充,披露早於2005年已在接獲代表馬惜珍的律師申述後,回覆指證據不足以讓馬受審,當中的考慮是「多名相關證人已去世,或因事隔多年或年老而無法記起相關事件,或不願意合作。」
關於今次申請,律政司是依據檢控守則、現存證據和適用法律,再檢視案件,同時徵詢外判資深大律師的獨立法律意見,該大律師同意05年所作的評估。
案件編號:HCCC57/1978
法官陳慶偉庭上言論
‧「控方從沒認同馬惜珍無辜,他逃出境外30多年,本身已是重要的證據,可推論為犯了罪。」
‧「法庭是毋須審視證據強弱的,那是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要考慮的事。」
‧「以本案的嚴重性而言,律政司司長是否要就其立場向公眾交代,要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