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控方不提證供起訴(Offer No Evidence,簡稱O.N.E),過去時有發生,但也有曾引起爭議的事例。
例如《太陽報》曾報道,2003年8月18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22歲南韓籍女子金吉梅涉嫌藏毒案,控方律政司接納辯方提出被告正申請移民美國的理由,不提證供起訴,引起主審裁判官練錦鴻不滿。裁判官雖無奈同意被告簽保守行為,卻質疑是否有人獲優待:「之前都有類似案件被告希望到外國讀書,但你哋(控方)就一寸都唔讓。」要求律政司向公眾闡述檢控準則,批評檢控準則不一致將嚴重影響司法制度及律政司地位。
2000年,高院法官阮雲道的兒子阮家輝在的士高內被搜出兩粒搖頭丸,被控藏毒。辯方以被告年輕、尚在求學、藏毒量少及初犯等理由,多次向控方求情,最後獲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同意,以公眾利益讓阮家輝簽保守行為換取不提證供起訴,卻引起輿論譁然和法律界質疑,要求律政司交代決定是否與被告父親的身份地位有關。
當年,阮案是繼房署高官潘啟迪偷書獲撤控罪後,另一宗名人獲「開恩」案件。群情洶湧下江樂士後來撰文回應,解釋不提證供起訴、讓被告簽保守行為的準則。他強調決定完全基於法律考慮,但同時承認若罪行性質嚴重,須存在強烈的理由,才能偏離檢控干犯者的正常程序,更指出「通常只有當控罪不屬於最嚴重類別的情況下,法庭才會同意(不提證供起訴、被告簽保守行為)。」
至於馬惜珍案,律政司昨透露,2005年已決定無足夠證據可繼續檢控;資料顯示,當年更是在梁愛詩10月20日離任律政司司長的當天,刑事檢控專員去信對方通知有關決定。但九年來,馬惜珍未有回港,現突然申請撤銷拘捕令,引起關注。法庭昨日駁回申請後,各方將怎樣跟進,正如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所言:「要看往後事件如何發展。」值得注意。
正如江樂士當日撰文說過,運用檢控酌情權並非一門精確嚴密的科學,檢控人員須經常使用他的判斷、智慧和經驗,去決定司法公義的利益所在。正是由於檢控酌情權取決於控方的判斷和智慧,對於一些公眾高度關注的案件,當局應在可能範圍內,盡量解釋檢控與否的理由,以釋公眾疑慮。
陳沛敏
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