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惜珍通緝令申撤銷 今聆訊

馬惜珍通緝令申撤銷 今聆訊

【本報訊】高等法院今日聆訊一宗撤銷通緝令申請,案件涉及36年前涉嫌販毒棄保潛逃的《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據了解,有關申請是由馬惜珍一方提出。有法律界人士指申請極不尋常,因為這類申請通常由控方提出,基於逃犯去世或證據不足,要求法院撤銷通緝令。
曾任律政署(現稱律政司)副首席檢控官、在港工作逾30年的大律師艾勤賢表示,他個人從未接觸過由逃犯提出申請撤銷通緝令的案件,指有關申請極不尋常,難以理解背後原因。而且如果申請人身在海外,他看不到法庭接納申請的機會。
撤銷通緝令的申請通常是由控方基於以下情況提出,包括逃犯已被拘捕歸案、已身故,或控方發現新證據顯示案件與逃犯無關,或控方喪失一些有力證據,如主要證人去世等。

申請人或須返港出庭

艾勤賢表示,正常情況下,申請人需要提出證據支持其申請,如其身在海外,可能透過律師以誓章形式提供理據。控方很大機會要求申請人返港出庭,以讓控方能就誓章內容進行盤問,否則拒納誓章內容作為理據。
另一方面,法院亦可能拒絕聽取逃犯理據,否則會予人以為可以棄保潛逃,再在海外申請撤銷通緝令。艾估計,法官會向申請人律師提出連串問題,包括申請人身在何方?為何不親身出庭?為何他認為當自己違反法庭命令棄保潛逃,藐視法庭在先,仍認為法庭需要聽取他的申請?
至於有指申請人棄保潛逃已觸犯刑事罪行,艾指出,由於相關法例於1994年訂立,故對在此之前潛逃的人士並不適用。馬惜珍的代表律師為劉林陳律師行,有報道指今日會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代表上庭。馬惜珍於77年被控罪指串謀處理毒品和販毒等罪名,當中包括指他於1968年6月至12月31日,串謀馬惜如(其兄,77年潛逃台灣,98年去世)、前總華探長呂樂、前華探長顏雄、吳錫豪(毒販,綽號破豪)等處理毒品,案件涉及的毒品包括鹽酸、嗎啡和鴉片煙。1978年,馬惜珍棄保潛逃。

馬惜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