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降落泳灘可判囚

違法降落泳灘可判囚

【本報訊】本港目前共有八部在港註冊的私人直升機,究竟直升機在哪些地方不可以降落,法律沒寫得清楚,致常出現爭拗,但大律師陸偉雄指若昨日私人直升機未經康文署許可,降落在泳灘範圍內即屬違法,因《泳灘規例》第5條禁止任何人在泳灘上作出任何行為「對其他使用泳灘的人造成危害、妨礙、不便或煩擾」,罪成最高可判監14天及罰款2,000元。
陸偉雄稱,若降落地點剛巧在泳灘範圍以外,便較難追究,他促請當局訂立更具體法例,確認哪些地方不可以降落,以保障市民安全。
香港飛行總會義務秘書范家碧表示,現時私人直升機的起飛或降落,都需要向赤鱲角航空交通控制中心報告,一般安全指引是直升機降落時,應該盡量避免「煩擾」到地上的人,若有疑問應先低飛,確保安全才降落。
民航處發言人稱,由於直升機不需要依賴跑道進行升降,技術上可於任何地方升降,但必須得到該地方擁有或管理者的同意,同時亦要遵守《1995年飛航(香港)令》對低飛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