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七旬婆婆四年前與女兒合資買樓同住,惜同住不足兩年,女兒便將她趕走。婆婆遂向律師行索取法律意見,向女兒追討物業款項,惟女兒於訴訟中途將物業賣走。婆婆再向其他律師樓求助,始知興訟之初,原來可申請禁制令阻止女兒賣樓。婆婆再興訟最終勝訴,但女兒已失蹤,她無法取回賣樓得益。婆婆日前入稟高院指律師行疏忽,令她損失約400萬元,要求賠償。
原告陳望華(譯音)現年74歲,被告為馮霄,馮國基律師行。入稟狀指,2010年2月,原告向女兒劉詠儀提出一同購買美孚新邨單位同住。同年5月,二人以385萬元購得單位。原告支付七成半,即近290萬元,單位業主是女兒。同年6月,原告跟女兒及女兒男友入住單位,前年3月,女兒將原告趕走。
沒建議可申禁制令
被告合夥人律師謝偉琪向原告稱「你得兩條路,一係你當借錢畀個女買樓,你追番啲錢,一係當送咗畀個女」,但沒建議可指女兒以受託人形式持有單位業權,或建議申請禁制令阻女兒賣樓。
原告依謝建議於同年4月興訟,惟女兒於8月以525萬元將單位賣掉。原告另覓法律意見後於去年10月勝訴,她可取回應有的賣樓得益,但女兒已失蹤。
案件編號:HCA67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