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院明天將審理撤銷對《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逾35年通緝令的申請,警務處處長曾偉雄表示,警方會留意裁決結果。法律學者認為,刑事案件審訊必須公平,不會因為案件已事隔多年,涉案人士就可逍遙法外。
馬惜珍於1977年涉嫌販毒被控,案件原定1978年審訊,但馬惜珍在保釋候審期間棄保潛逃往台灣。法庭向馬惜珍發出通緝令,由於香港與台灣並無引渡協議,馬惜珍至今仍在警方通緝名單上。
對於有人向高院申請撤銷對馬惜珍的通緝令,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昨表示,撤銷逮捕令的申請並非由警方提出,由於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內容,但警方會留意裁決結果。
學者指有先例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昨指出,類似撤銷申請過去全都是由被告人提出,理由可以是時間轉變後,當時的證據和證供已消失或遭毀滅,又或是一些關鍵證人已去世,普通法下有不少類似先例,他說法庭必定會衡量各方理據,才決定是否受理這類撤銷逮捕令申請;不論是控方進行無理延誤,造成對被告不公平情況,還是由於被告人自己行為,令法院無法審議案件,法院都會考慮和平衡不同因素。
他又表示,律政司作出獨立檢控,但在檢控提出後,如果審訊不能公平進行,法庭確有權終止審訊,理由是檢控若繼續下去會構成濫用司法程序,對當事人造成嚴重不公平,類似情況在香港也有不少案例。
陳文敏說︰「我哋有一個公眾利益喺入面,進行刑事檢控時,控方同社會上都應該得到公平審訊同結果,唔會因為隔咗好耐,你就能夠逍遙法外。」他又說即使法庭裁決撤銷逮捕令,被告可能亦要面對棄保潛逃的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