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官地罰則擬提高

佔官地罰則擬提高

【本報訊】新界官地被非法佔用問題嚴重,審計署曾批評地政總署執法不力,有官地甚至被非法佔用18年。為提高阻嚇力,發展局建議提高非法佔用官地的罰則,引入遞增最高罰款以及新增每日罰款的制度,計劃今個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法案。

或增每日罰款制度

地政總署數字顯示,去年處理約1.1萬宗非法佔用官地的個案,當中只有24宗檢控,罰款由500元至1萬元不等,另有近5,000宗自行糾正及清拆個案。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現時非法佔用官地的最高罰款為1萬元及監禁6個月,但條例自1972年生效以來,未有作出調整,認為罰則阻嚇力不足。發展局建議提高《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就有關非法佔用政府官地的罰則,包括新增每日罰款制度、提高不合法採掘或移走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或石頭的最高罰款等。但發言人指目前局方未有具體定案,會參考其他相關法例的罰則,包括《建築物條例》中,若沒有遵從拆卸命令等,最高罰款20萬元,最高監禁一年,另每日罰款2萬元。